政策宣传 | 这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别错过!


    01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

    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社保中心,下同)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叠加享受。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入职原用人单位的,重新入职单位时间与在原单位离职时间(以参保时间计算)相距不足2个月的,原用人单位招用该就业困难人员不能申领此项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岗后的重新安置除外。


    02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毕业前的时段不计为申领补贴时段,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

    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

    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03 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

    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社保中心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同一人员同一补贴申领期限,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入职原用人单位的,重新入职单位时间与在原单位离职时间(以参保时间计算)相距不足2个月的,原用人单位招用该就业困难人员不能申领此项补贴。


    04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

    (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校验后退回),见习协议书,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若发票不包含见习人员具体信息的,单位需补充提供具体人员名单。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见习结束之日起1年内提出。


    05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人1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退出现役证(校验后退回),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3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文章发布于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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